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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根据《最高人...
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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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以撤诉后补充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继续拘押。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撤诉,并以不起诉结案,并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自诉案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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