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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设定质押期限。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
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应当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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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以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股权质押是否是融资服务的确认方式:若企业以股权作为出质的权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通资金的具体形式,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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