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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应当履行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基础作用。 2、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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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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