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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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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和不收学杂费的规定优先满足开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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