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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代书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

2025-02-05
一、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要使代书遗嘱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立遗嘱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 3.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4.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5. 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6.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应签名。 二、遗嘱的优先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三、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四、遗嘱书写困难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遗嘱人遇到无法动笔写字或者本身不会写字的情况,可以让他人根据自己的口述代为订立遗嘱。这种情况下,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上述生效条件。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代书遗嘱需要哪些有效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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