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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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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徙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会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离事故现场的;重任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可参照上述规定。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基本上关于云南省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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