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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原股东优先认缴的情况有首先,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
一、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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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成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度,即如果公司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时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度,其他公司增资实行认缴制度。对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并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份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所需材料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增资扩股决议的决议;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 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验证评估结果和财产转移程序的报告;6) 章程修正案或相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 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8) 新股东资格证书(即新股东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未将转让股权的条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给其他股东必要的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一般没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一般没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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