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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公司对员工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过错,可以应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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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死亡是法律事件,公司的消亡也是法律事件,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公司法人的消亡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作为有生命体一死了之,身后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可了断生前形成的债权债务。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本无生命,更无继承人而言。其主体资格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必先自行了结,方可消亡。否则,已经与法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害,或因此而获得不当利益。故法人终止事由出现时,不能迳行使其消亡,必先考虑如何弥补较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断后的或缺。 公司法人的消亡,从不同的角度看,有解散、终止、吊销、注销、撤销等多种原因。其中,终止侧重于公司的不存在的事实状态;解散是指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自愿解散、破产解散和违法解散三种,解散事由是公司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中,撤销则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专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清算组申请或依职权将公司从法律上彻底消灭的行政行为;吊销常与营业执照搭配使用,是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在公司违法时撤销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注销是指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予以解除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但在上述范畴中,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使公司消灭的一种间接原因,它们本身并不等于公司消亡,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才是直接决定公司消亡的唯一因素。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现行的法律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规定,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企业法人车祸死亡赔偿的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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