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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破产倒闭债务不需要股东偿还。 2、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对外承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清算的步骤,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在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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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企业破产,将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期间向清算组申报债务,以实现其债权。 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清算的步骤,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公司倒闭后,按照该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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