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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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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是由下列四要件构成的: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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