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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收费标的规定:(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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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原则上,在诉讼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2、您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44条。 二、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信文静为你解答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它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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