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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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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及公共租赁住房;(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六)已领取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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