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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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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侵犯了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损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车前叉厂工地四楼顶部清理垃圾时,随手将一根14号铝丝从楼上抛下,落在6 6千伏红绿两相高压线上,当即造成高压线短路,发生连续爆响,致使电力设备损坏,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此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报废、废置不用的电力设备,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作为,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 (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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