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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由于传统的著作权立法中未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在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基于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归责原则规定的不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也有不同的区分。 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时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其经营管理的网络上有侵权行为发生却仍给侵权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是特殊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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