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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符合一定条件时,夫妻一方重婚另一方能够取得赔偿。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赔偿不取决于谁先提出离婚,而是取决于哪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在离婚案件中,重大过错是产生赔偿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其中任意一方都不存在正大过错,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四种法定的赔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其中一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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