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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1)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和现场笔...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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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证据类型。(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3)视听资料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获取音像资料,或者利用计算机等设备获取和存储的数据资料;(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叙述、承认和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后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后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相关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必要时依法收集的证据。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诉讼证据。其次,证据类型与其他案件相同,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一、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律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经验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从举证主体上说明举证主体在举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第二,取证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第三,质证规则是法院分析判断证据、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在法官的主持下,参与诉讼的各方应充分质证和辩驳证据。四、认证规则侧重于认证过程中的客观性规则、相关性规则、合法性原则、证据采用规则和间接证据采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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