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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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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纳税人购买新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月起。2、纳税人购买股票房屋,自产权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的第二个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财产,自出租、出借财产交付后的第二个月起。4、通过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的第二个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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