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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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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可以选择不登记,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个是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将重新签订、颁发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标准、样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统一收回、注销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收回的,自发证之日起,自行失效作废。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农户配合做什么? (1)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材料等。(2)提供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户代表确认(原户主申明或新户主举荐)以及书面委托书等证明材料。(3)指认地块,到田间地头指认自己的承包地块及四至,对地块权属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4)提出登记申请。(5)乡镇、村(组)、作业单位需要农户参与配合互动留痕的其他事项。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4.确权登记颁证对确定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有什么要求?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5.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何确定发包方,由谁盖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由于其职能已发生改变,故不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没有印章的,可暂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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