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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
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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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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