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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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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不能。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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