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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除数罪并罚和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外,最长时间判处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多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有数罪并罚的情况,...
有期徒刑,除数罪并罚和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外,最长时间判处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多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有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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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无期徒刑的,多长时间出来取决于减刑情况,但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有期徒刑最长15年,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25年。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除数罪并罚和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外,最长时间判处十五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多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有数罪并罚的情况,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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