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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0日,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路××小区5号301室,电话:××××× 被告:张×,男,汉...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要求获得民事赔偿。通常都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实现,如果对民事赔偿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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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家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女,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1.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反诉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民事反诉状.就是对于反诉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如果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肇事方能得到从轻处理。 二、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是先刑事后民事。 三、如果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相对而言,对肇事方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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