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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用来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

2021-01-27
哪些证据可用来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110ask.com 【客户咨询】 一年多前我提出离婚,妻子不同意,我就搬了出来一个人在外租房住。现在已经快满两年了,我又跟妻子协商离婚,她还是不肯离,她还不承认分居的事实,说是我在外出差。我准备诉讼离婚,请问律师,我需要拿出哪些证据来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我们没有签过分居协议,是不是有影响? 谢谢律师 【110ask.com解答】 你好,你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出具的收取租金的收条、你租住房屋的左邻右舍及了解你在外租房生活的同事、朋友出具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 最好还是由居委会出具一个证明。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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