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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分居一方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双方订立的分居协议以及相关的通话录音记录、微信聊...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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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2、分居时间要满两年,且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如果还有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3、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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