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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继母嫁过来以后,子女尚未成年,继母对未成年的...
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是否具有赡养的义务?首先要看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使继父与生母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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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继子女。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继子女不再与他们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就没有义务抚养和教育继子女。
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受法律对生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继子女无须承担赡养义务。(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需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养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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