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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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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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