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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本罪与非罪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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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之间传播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收缴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要件。(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然后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前罪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一弥补后一罪主观上过于严格的限制。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都将受到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的教唆犯罪方法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是传播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 3、主要要件是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要件是故意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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