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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
1、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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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8.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有法定的也有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适用哪个。定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的课处刑罚轻重的依据。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包括犯罪手段的轻重,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环境.犯罪的对象如抢劫银行和抢劫过路人的行为所叛的刑罚肯定不同,造成的危害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情节.须明白的是有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增减刑期,不能超过法定刑幅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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