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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案件有哪些当事人如何公告送达

2021-11-14
涉外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是一种法。适用于上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况。在实践中,在具体应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的内容发表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在适当的地方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视为送达。二、涉外公告送达应注意的事项:(1)只有在确实不能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2)应尽可能采用让受送达人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

相关法规

《民诉法适用意见》 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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