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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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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配送服务合同的种类有: 一、单独配送服务合同。由单独的配送企业、个人或组织与配送委托人订立的只包含配送服务的独立合同; 二、附属配送服务合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配送服务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就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屋租赁代理或居间等服务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中介机构而言,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就委托人而言,与中介机构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签订规范性的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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