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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
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申请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二)遗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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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遗嘱效力: 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即危急情况下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2、公证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不需要公证才有效。遗嘱是一种绝对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六种形式。公证遗嘱只是六种形式之一,并不意味着遗嘱只能公证,其他方式都可以。 各种遗嘱应具备的相应形式要求: 1、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审查和公证书制作程序;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5、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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