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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2021-10-27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于撤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诉后30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关于撤回起诉的事件,没有新事实和新证据,人民检察不得再次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起诉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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