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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
1、书证 这主要是指信件、电子邮件、认错书和悔过书等等。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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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客观真实资料。交通事故的证据分为第一证据、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个证据,调查检查记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制作的各种记录,是检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证据,视听资料。可用于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第四种证据,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车辆、车辆碰撞痕迹、道路制动痕迹、伤痕等都是物证。第五种证据,证书。证书是指能证明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文字资料,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第六种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对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驾驶、受伤者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经过、自己是否有责任、为自己辩护等。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如上述证据都没有,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但是,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使用酒精(醇类)消毒液不但违反了国家标准,且难以事后补证“有没有对检材造成污染,造成多大程度上的污染”。故在审查起诉期间,一旦从《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或者在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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