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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离婚财产保全的流程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如果符合实际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就会对另一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的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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