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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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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有如下的一个步骤: 第一、是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的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开具证明,主要的证明有:领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第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上班的,那么还需要到单位去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实力、经济情况,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去开具创业证明。 第三、领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的证明、生育能力的一个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第四、领养人应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三项的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的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领养人申请通过后,领养人可以到当地的孤儿院去领养孩子。 第五、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的领养了孩子。
收养孩子办户口资料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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