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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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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公安局逮捕后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交经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经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逮捕犯罪分子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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