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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流程有哪些房屋拆迁必备证件材料有哪些

2021-11-01
(1)房屋拆迁首先整的相关拆迁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2)房屋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审核,颁发拆迁许可证。(3)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评估师组成。(4)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拆迁安置)(6)房屋拆迁要宣传/说明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7)房屋拆迁应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8)房屋拆迁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九)房屋拆迁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证;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决前期工作【行政裁决复印件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评估价格)。(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停止在诉讼期间实施拆迁)。在裁决到期之日发出听证会通知书(7天内)。(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提供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周转房屋所有权证明和补偿资金存款证明;关于被拆迁人强制拆迁的请求)(13)县政府出具限期搬迁决定(15天)。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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