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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
1、工伤伤残鉴定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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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应该去社保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否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鉴定为工伤后还可以依法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伤残鉴定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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