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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核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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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体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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