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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D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都会有些顾虑,担心因不当解除而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比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被判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承揽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揽是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而这里企业也不需要为人员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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