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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的必要性,我们做出以下解答: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包括: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情疑难、复杂的;对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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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申请人需要注意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审理,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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