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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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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营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在医院就医治疗补养身体所必需的费用。营养费必须是受害人康复身体所必需的,具体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离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离婚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婚只能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二)李赫男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不得代理。因为离婚时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身份法律行为,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三)离婚时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才能成立的行为。由于离婚影响重大,因此法律必须对离婚行为做出限制,包括对离婚实质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具体如下: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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