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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这两间房属于王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的母亲没有明确表示其同意王某父亲的处分,那么王某按照遗嘱可以继承其中的一间房,另一间房属于王某的母亲所有。王某的母亲可以将其拥有的一间房赠送给王某表哥,但是属于王某的房其母亲无权决定赠与,因王某尚未成年,即使征得王某的同意也不可以;如果王某的母亲明确表示同意王某父亲的处分,那么根据遗嘱两间房都归王某所有,那么王某的母亲将其赠与给别人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因此,王某可以要求表哥返还房屋。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赠与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减损,赠与人不负责任。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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