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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燕尔夫妻约定房产归属

2021-01-29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国的传统习俗是有了儿子就得为他置办结婚所需的一切。江苏省常熟市的吴炜路也不例外。随着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大学毕业后留在苏州工作,吴炜路就一直关注着当地的房产。 2002年,吴炜路选定了位于苏州市元宝路1318号翰墨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年7月30日,吴炜路以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的名义与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康明购买翰墨苑5幢1002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38.64平方米,吴炜路代签了“吴康明”的名字。吴炜路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其余的款项以儿子吴康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2004年4月,房屋正式交付。房屋价格为44.3万元,车库为6万元,合计50.3万元,苏州市好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吴康明”的名字开具了房屋销售发票以及契税、代扣代缴及办证费等票据。   不久,吴康明结识了女青年曹菲,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吴康明与曹菲登记结婚,而翰墨苑5幢1002室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的新房。   新婚燕尔,两人如胶似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吴康明于2006年12月31日与曹菲签订了增加抵押人补充协议,就房屋产权归属及贷款归还问题协议约定如下:吴康明与曹菲共同拥有翰墨苑5幢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吴康明继续偿还,曹菲同意作为共同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因吴康明与曹菲双方共同拥有上述房屋产权,贷款银行(即抵押权人)同意吴康明与曹菲作为共同抵押人。该补充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在贷款银行处盖章确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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