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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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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般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申请认可的事件重大复杂,或者有逃避犯罪的嫌疑,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等,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关于刑事拘留延长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脏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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