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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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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阅读!
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性质不同,审限也不同。 1.如果判决还没有生效,发回重新审理的,以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一审,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未被羁押的,6个月,特殊的可延长3个月。(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审限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发回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以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限同前。原来是第二审的,以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审限同一审公诉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即不受上述审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二审审限是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无论判决是否生效,发回重审的案子,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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