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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
哺乳期期限具体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到哺乳期的明确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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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是可以判刑的,只是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若仍处于哺乳期,则一般不会收监,会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在法院判刑前,若在哺乳期内,则一般不会送看守所羁押,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法院判决后,若仍在哺乳期内,则一般是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心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役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监狱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复制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狱执行的,应当制定《临时监狱执行决定》,说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指控、刑罚、临时监狱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复制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有监狱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经批准的机关应当将临时监狱执行的决定复制到人民检察院。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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