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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是怎样的

2022-07-03
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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