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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严重情节是指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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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主要决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严重情节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主要决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严重情节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行政处罚程序中止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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