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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算,刑事拘留从宣布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算。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刑事拘留应该从公安局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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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拘留起算日自下达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是,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一日折抵一日。 对于你的治安拘留从哪天开始算这个问题,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 比如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但7月27日才下达了拘留决定,拘留时间为五天,则在8月1号到期。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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