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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则可以通过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然而,若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则他可以...
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不产生任何抚养费用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存在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的可能性。但这一要求只有在具有法律依据且必要性得到支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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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用并非永久不变,而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夫妻双方经过妥善协商并达成书面共识之后,可以对子女抚养费用进行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就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帮助,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抚养费用。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应影响到子女在紧急情况下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争取抚养权中取得优势,会在抚养费的支付上作出较大让步,甚至会同意对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有此约定的前提下,离婚后一方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是,如出现抚养方患有重病或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以及子女患有重病或出现大额支出项目时,抚养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另一方不得以存在离婚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离婚时一方无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度子女抚育费,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制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假定一方真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履行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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